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亮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亮淵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就被告王亮淵本件犯行之主觀犯意補充為「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