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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育霖

原告
巫秀華
被告
黃少卿
送達地址嘉義縣布袋郵局第42之45號信箱

      鄒佩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黃少卿、鄒佩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巫秀華所指被告等涉嫌妨害婚姻及家庭之刑事部分(本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1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判決而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判決後之101年4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101年4月18日收文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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