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巫秀華
- 被告
- 黃少卿
- 送達地址嘉義縣布袋郵局第42之45號信箱
鄒佩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黃少卿、鄒佩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巫秀華所指被告等涉嫌妨害婚姻及家庭之刑事部分(本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1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判決而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判決後之101年4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101年4月18日收文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