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兆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兆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兆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日 │101年5月5日 │ │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848號 │第893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194號 │ │ │ │ │ │ │事├───┼───────────┼───────────┤ │實│判 決│101年7月26日 │101年8月14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194號 │ │判├───┼───────────┼───────────┤ │決│判決確│101年8月16日 │101年9月6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件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308│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4號(執行中) │3180號(接續執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