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六內關於「嘉簡字第1351號」,更正為「朴簡字第27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關於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