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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勝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勝旭所犯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間某日  │100年9月間某日  │100.09.19       │100.09.01       │
├───────┼────────┼────────┼────────┼────────┤
│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6899、7320│偵字第6899、7320│偵字第6899、7320│毒偵字第1405號  │
│              │、8397號        │、8397號        │、8397號        │                │
├───┬───┼────────┼────────┼────────┼────────┤
│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最後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1年度訴字第44 │
│      │      │號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  │   100.12.29    │   100.12.29    │   100.12.29    │   101.01.31    │
│      │日期  │                │                │                │                │
├───┼───┼────────┼────────┼────────┼────────┤
│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定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0年度易字第824│101年度訴字第44 │
│判決  │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   101.01.16    │   101.01.16    │   101.01.16    │   101.02.16    │
│      │定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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