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銘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張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101年度朴簡字第11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6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