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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亮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亮淵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就被告王亮淵本件犯行之主觀犯意補充為「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憲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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