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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86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烽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烽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高烽桓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意志力甚為薄弱,遠離毒品之決心不足,復參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工,家境小康等家庭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6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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