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55、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國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次犯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罪科刑,及於100年3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為毒品調驗人口,因未到驗,而另於100 年11月30日主動至警局接受警方採尿送驗,並坦承有於100 年11月28日下午7 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運動公園廁所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且警方並未於被告住處或身上扣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等事實,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嘉義縣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佐,故於被告主動為上開供述前,員警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至為灼然,堪認其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行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判處罪刑,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