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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65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易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易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2行,關於被告前案紀錄,應予補充為「李易書前因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6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0年7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李易書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8年5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5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