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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天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天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天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與如附表編號 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 3月,如│有期徒刑 4月,如│有期徒刑10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 1000元折算1日│幣 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13日    │101年1月8日     │101年5月8日或9日│
│          │                │                │之某時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380號   │偵字第979號、101│毒偵字第936號   │
│          │                │年度偵緝字第104 │                │
│          │                │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516│
│事│      │989號           │1011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1年6月29日    │101年7月9日     │101年8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516│
│判│      │989號           │1011號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101年7月19日    │101年8月2日     │101年9月17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否       │
│件        │                │                │                │
├─────┼────────┼────────┼────────┤
│執行案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2618號    │執字第2789號    │執字第3315號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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