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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兆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兆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兆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日           │101年5月5日           │
│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848號               │第893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194號 │
│  │      │                      │                      │
│事├───┼───────────┼───────────┤
│實│判  決│101年7月26日          │101年8月14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57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194號 │
│判├───┼───────────┼───────────┤
│決│判決確│101年8月16日          │101年9月6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件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308│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4號(執行中)           │3180號(接續執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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