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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唐一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耀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4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耀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耀陞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宣  │ 犯罪   │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執   │備      │
│  │  │    │        │        ├─┬───┬─────┼─┬───┬─────┤        │        │
│  │  │    │        │        │法│案號  │判決日期  │法│案號  │判決日期  │   行   │        │
│  │  │告  │ 日期   │   及   │  │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案   │        │
│  │  │    ├────┤        │  │年字號│年月日    │  │年字號│年月日    │        │        │
│號│名│刑  │年月日  │年度案號│院│      │          │院│      │          │   號   │註      │
├─┼─┼──┼────┼────┼─┼───┼─────┼─┼───┼─────┼────┼────┤
│01│竊│有期│100.02.0│嘉義地檢│嘉│100年 │100.04.29 │嘉│100年 │100.04.29 │嘉義地檢│        │
│  │盜│徒刑│7       │100年度 │義│度易字│          │義│度易字│          │100年度 │        │
│  │  │3月 │        │偵字第14│地│第272 │          │地│第272 │100.06.20 │執字第26│        │
│  │  │,如│        │61號    │院│號    │          │院│號    │          │00號    │        │
│  │  │易科│        │        │  │      │          │  │      │          │(已繳分│        │
│  │  │罰金│        │        │  │      │          │  │      │          │期款1,60│        │
│  │  │,以│        │        │  │      │          │  │      │          │00元)  │        │
│  │  │新台│        │        │  │      │          │  │      │          │        │        │
│  │  │幣1,│        │        │  │      │          │  │      │          │        │        │
│  │  │000 │        │        │  │      │          │  │      │          │        │        │
│  │  │元折│        │        │  │      │          │  │      │          │        │        │
│  │  │算1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02│恐│有期│100.01.1│嘉義地檢│嘉│100年 │100.10.27 │嘉│100年 │100.10.27 │嘉義地檢│        │
│  │嚇│徒刑│8至100. │100年度 │義│度嘉簡│          │義│度嘉簡│          │100年度 │        │
│  │  │4月 │01.28   │偵字第37│地│字第16│          │地│字第16│100.11.17 │執字第43│        │
│  │  │,如│        │3號     │院│29號  │          │院│29號  │          │32號    │        │
│  │  │易科│        │        │  │      │          │  │      │          │        │        │
│  │  │罰金│        │        │  │      │          │  │      │          │        │        │
│  │  │,以│        │        │  │      │          │  │      │          │        │        │
│  │  │新台│        │        │  │      │          │  │      │          │        │        │
│  │  │幣1,│        │        │  │      │          │  │      │          │        │        │
│  │  │000 │        │        │  │      │          │  │      │          │        │        │
│  │  │元折│        │        │  │      │          │  │      │          │        │        │
│  │  │算1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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