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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六內關於「嘉簡字第1351號」,更正為「朴簡字第27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關於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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