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瑞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瑞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瑞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2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嘉簡字第1799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26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恐嚇取財」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瑞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7日 │99年中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715號 │年度偵字第7726號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799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26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 │101年8月30日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799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1261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1月20日 │101年9月27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度執字第689號 │年度執字第350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