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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3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肇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肇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 3月,如│有期徒刑 3月,如│有期徒刑 4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 1000元折算1日│幣 1000元折算1日│幣 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29日    │101年4月15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2763號    │偵字第2763號等  │偵字第4532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
│事│      │735號           │735號           │1218號          │
│實├───┼────────┼────────┼────────┤
│審│判  決│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8日    │101年8月13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
│判│      │735號           │735號           │1218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101年6月26日    │101年6月26日    │101年9月10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執行案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執字2466號      │執字第2466號    │執字第3297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