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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龍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龍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龍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高龍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龍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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