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龍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龍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龍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高龍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龍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