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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明達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何明達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書記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本件聲請被告定應執行之刑度加總未逾6月有期徒刑,聲請意旨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宣  │ 犯罪   │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執   │備      │
│  │  │    │        │        ├─┬───┬─────┼─┬───┬─────┤        │        │
│  │  │    │        │        │法│案號  │判決日期  │法│案號  │判決日期  │   行   │        │
│  │  │告  │ 日期   │   及   │  │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案   │        │
│  │  │    ├────┤        │  │年字號│年月日    │  │年字號│年月日    │        │        │
│號│名│刑  │年月日  │年度案號│院│      │          │院│      │          │   號   │註      │
├─┼─┼──┼────┼────┼─┼───┼─────┼─┼───┼─────┼────┼────┤
│01│不│有期│100.08.0│嘉義地檢│嘉│100年 │100.09.28 │嘉│100年 │100.09.28 │嘉義地檢│        │
│  │能│徒刑│4       │100年度 │義│度嘉交│          │義│度嘉交│          │100年度 │        │
│  │安│3月 │        │偵字第61│地│簡字第│          │地│簡字第│100.10.14 │執字第37│        │
│  │全│,如│        │74號    │院│803號 │          │院│803號 │          │70號    │        │
│  │駕│易科│        │        │  │      │          │  │      │          │        │        │
│  │駛│罰金│        │        │  │      │          │  │      │          │        │        │
│  │動│,以│        │        │  │      │          │  │      │          │        │        │
│  │力│新台│        │        │  │      │          │  │      │          │        │        │
│  │交│幣1,│        │        │  │      │          │  │      │          │        │        │
│  │通│000 │        │        │  │      │          │  │      │          │        │        │
│  │工│元折│        │        │  │      │          │  │      │          │        │        │
│  │具│算1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02│不│有期│99.08.09│嘉義地檢│嘉│100年 │100.12.28 │嘉│100年 │100.12.28 │嘉義地檢│        │
│  │能│徒刑│        │100年度 │義│度嘉交│          │義│度嘉交│          │101年度 │        │
│  │安│3月 │        │撤緩偵字│地│簡字第│          │地│簡字第│101.01.16 │執字第51│        │
│  │全│,如│        │第117號 │院│1068號│          │院│1068號│          │6號     │        │
│  │駕│易科│        │        │  │      │          │  │      │          │        │        │
│  │駛│罰金│        │        │  │      │          │  │      │          │        │        │
│  │動│,以│        │        │  │      │          │  │      │          │        │        │
│  │力│新台│        │        │  │      │          │  │      │          │        │        │
│  │交│幣1,│        │        │  │      │          │  │      │          │        │        │
│  │通│000 │        │        │  │      │          │  │      │          │        │        │
│  │工│元折│        │        │  │      │          │  │      │          │        │        │
│  │具│算1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