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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銘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張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101年度朴簡字第11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6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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