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字第一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王志強因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及本院(一○一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七九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六個月,依同條第八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