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於100年12月10日下午6時10分,犯竊盜罪,經本院101年度
嘉簡字第890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於101年7月19日確定。
二、於100年5月11日上午10時50分,犯竊盜罪,經本院101年度
嘉簡字第943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於101年7月23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