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宗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翰因重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吳宗翰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