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瀞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7491號),就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284條第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為刑法第287 條本文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趙瀞慧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過失傷害部分,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罪嫌,上開罪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曾珮菁於民國102年3月7 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同日撤回本案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成立內容影本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31頁)。揆之上開說明,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