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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三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應予更正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記載「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部分應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