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度嘉簡字第一三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應予更正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記載「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部分應為「10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