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盧俊宏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865號、102年度執字第3879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月2日,有該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