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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緝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俊宏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 6 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   101.12.21    │102.02.15       │
├───────┼────────┼────────┤
│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7號    │毒偵字第477號   │
├───┬───┼────────┼────────┤
│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最後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297│
│      │      │307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  │   102.02.27    │   102.06.11    │
│      │日期  │                │                │
├───┼───┼────────┼────────┤
│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確定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297│
│      │      │307號           │號              │
│判決  ├───┼────────┼────────┤
│      │判決確│   102.03.18    │   102.07.01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