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6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61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23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家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壹點柒伍玖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參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家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受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及法院多次判處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不佳,猶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繼續沈淪毒海中,顯見其意志力甚為薄弱,不知悔改,誠屬不該,復參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學歷,以提供勞力為業,家境小康之家庭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1 小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781公克;檢驗後淨重1.75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為憑,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於鑑定後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其中,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上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扣案吸食器3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被告警詢筆錄第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毒偵字第1237號
      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61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