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盈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蘇盈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針筒內摻水微量海洛因殘渣沒收銷燬之;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之說明,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被告蘇盈源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扣案使用過含摻水海洛因微量殘渣之針筒一支,其內微量海洛因殘渣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針筒一支則係被告所有注射海洛因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