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4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健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健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為私利,竊取他人財物,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然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行竊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