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銘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78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保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銘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484(聲請書誤載為178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6小時,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01年10月22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竊盜案件共貳罪,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78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12月22日確定,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悛悔遷善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銘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6小時,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01年10月22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竊盜案件共貳罪,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78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12月22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是本案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與原宣告緩刑之犯罪性質相同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即堪認定;由受刑人反覆實施竊盜行為以觀,受刑人顯欠缺自制力及遵守法律規定之正確觀念,而有再犯之虞,且與原宣告緩刑之刑事判決所審酌「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之宣告緩刑意旨不符,足認前開緩刑宣告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法有據,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