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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132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殷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678號),本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並因檢察官之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殷展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貳壹公克)沒收銷毀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累犯加重之說明,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惟事實欄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第6至14列之前案紀錄更正為:蕭殷展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268號、98年度易字第197號、99年度嘉簡字第4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共8罪)、5月確定,復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0年4月19日縮短其刑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月11日;嗣因持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854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8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上揭殘刑有期徒刑4月11日及有期徒刑7月、2月接續執行,於102年10月21日因縮短其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最末行「0.46公克」後補充:「驗前淨重0.231公克,驗後淨重0.221公克」。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徒刑執行,猶不能戒除毒癮,再犯本案,戒毒的意志力薄弱,惟施用毒品屬戕害自己身心的行為,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231公克,驗後淨重0.22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卷第28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2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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