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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吳育霖凃啟夫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5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玉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玉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蔡玉貞於民國103年8月14日收受判決,於同年8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