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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4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刑事裁定如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基於同一法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理由參照)。查,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均誤寫為「竊盜」,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