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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字第4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惠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惠如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05.22       │103.05.19       │103.01.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 │嘉義地檢103年度 │嘉義地檢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924號   │偵字第6189號    │偵字第6189號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729│103年度易字第729│
│審│            │762號           │、762號         │、762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3.06.20       │103.10.21       │103.10.21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729│103年度易字第729│
│判│            │762號           │、762號         │、76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7.23       │103.11.15       │103.11.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3 年度│嘉義地檢103 年度│嘉義地檢103 年度│
│                │執字第3043號    │執字第4615號    │執字第4616號    │
├────────┴────────┴────────┼────────┤
│                                                    │編號3.4.原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8 月  │
│                                                    │                │
│                                                    │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01.30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18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                │                │
│實│            │729、762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10.21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確│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729│                │                │
│定│            │、762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1.15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3 年度│                │                │
│                │執字第4616號    │                │                │
├────────┼────────┼────────┼────────┤
│                │編號3.4.原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8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