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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智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執字第二二0九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一○三年度聲字第四十一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4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3月」,此有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762號判決可稽,然誤載為「有期徒刑4 月」,而依原裁定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