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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762號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葉南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76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智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智平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智平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㈡其前於民國96、97年間因妨害公務及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220號、97 年度竹簡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拘役50日,二案接續執行,於97年7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拘役期間自97年6月4 日至97年7月23日),被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身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行為殊屬不該,惟衡諸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尚非嚴重,暨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76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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