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玉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玉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蔡玉貞於民國103年8月14日收受判決,於同年8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