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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8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朴簡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崴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崴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汽車買賣合約書上之「陳秦嘉」

簽名貳枚、指印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 列「係其未婚妻陳秦嘉所有,」應更正為「係登記於其前未婚妻陳秦嘉之名義,然未徵得陳秦嘉出售之同意,」、第6 至7 列「致張弘昇陷於錯誤」應更正為「致張弘昇對於上開車輛買賣交易中關於登記名義人即出賣人是否同意之重要交易事項陷於錯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崴森所為,分別係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汽車買賣合約書中上偽造「陳秦嘉」簽名、指印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致使被害人張弘昇陷於錯誤,而詐欺得利,係1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朴簡字第2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3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業如前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因其急欲清償與被害人張弘昇債務之犯罪動機,即佯稱已取得被害人陳秦嘉同意,進而使被害人張弘昇對於出賣人是否同意之重要交易條件陷於錯誤,以致同意以上開車輛抵償被告之債務,更以偽造被害人陳秦嘉之簽名、指印作偽,顯非可取。然考量上開車輛實際上多由被告繳納貸款,對於被害人陳秦嘉損害尚屬有限。被害人張弘昇、陳秦嘉復均不欲對其提出告訴。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於汽車買賣合約書中所偽造「陳秦嘉」簽名2 枚、指印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至上開汽車買賣合約書,業已交予被害人張弘昇,且為被告與被害人張弘昇買賣上開車輛之憑證,仍可以此另為權利主張,自不應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2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