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朴簡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守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守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前有毒品及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最近一次犯竊盜罪,甫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朴簡字第2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不知警惕,利用被害人未將機車鑰匙取下之機會,徒手竊取機車,所竊得機車業經被害人領回,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3年度速偵字第13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