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4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更正為「傷害」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刑事裁定如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基於同一法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理由參照)。查,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均誤寫為「竊盜」,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