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盈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盈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2月08日 │102年04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9號 │字第764號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27號 │ 102年度訴字第719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4月22日 │ 102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南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2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2年05月09日 │ 103年0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