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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漢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漢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82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2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4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自同年月30日起接續執行另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施用毒品本質上為戕害自身之行為,對國家、社會之影響非鉅,及其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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