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棠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棠偉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王棠偉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8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9號),且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罪名復據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