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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唐一侼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子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子學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查扣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60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9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609公克(0.134公克+0.47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查,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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