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裕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裕文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30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助字第283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180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6日,有該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