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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1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裕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裕文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30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助字第283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180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6日,有該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