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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40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24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昆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昆增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5行「竟心生不滿而」補充為「竟心生不滿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4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無恩怨,被告僅因懷疑其前妻因該藥局之藥物而舉止怪異,而心生不滿,冒然為本件毀損犯行,所為係屬不該,然兼衡其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前有多次毒品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5979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