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坤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676號」應更正為「104年度偵字第714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676號」,顯係「104年度偵字第714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