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昌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 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易字第88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劉昌貴於104 年8 月22日所犯竊盜罪,係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 關於最後事實審之案號記載為「105 年度易字第886 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