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明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83號),本院於106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05年度調偵字第335號」應更正為「105年度調偵字第283號」;理由欄第九行「並帶告訴人」應更正為「並代理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05年度調偵字第335號」應更正為「105年度調偵字第283號」;理由欄第九行「並帶告訴人」應更正為「並代理告訴人」,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