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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445號

                  105年度嘉簡字第152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子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

第6263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7427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追加起訴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該部分不經通常

程序,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一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子宏犯竊盜罪,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子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各別犯意,分別於附件所示之時間,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好日新五金百貨賣場」內,趁賣場內服務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得置於該賣場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該賣場經理邵琮棋調閱監視器資料,訴警偵悉上情。

二、理由:

(一)被告許子宏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被害人邵琮棋警詢之指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照片9張 (含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現場與扣押物品照片) 、好日新五金百貨賣場所提供附表所示各次失竊之時間與物品明細資料10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

(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其警詢筆錄可稽;(2)為圖己利,以徒手方式竊取被害人財物之動機、手段;(3) 所竊取標的物之價值,及被告業將部分竊取之物品業交還被害人,並就未返還之其餘物品價金與被害人其餘損失,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 份存卷可參(見警卷第21、36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佐 (見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45號卷第11頁);(4)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足認深具悔意,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二)本件附表所示被告竊得財物,部分以實物返還,其餘無法返還之財物則就其價值以現金賠償被害人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犯罪所得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為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            │竊得之財物(價格:新臺幣/元)   │
├──┼─────────────┼────────────────┤
│1   │105年2月5日上午7時至8時許 │⒈自動快速活動板手(型號10")1支│
│    │                          │  (650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⒉OLFA美工刀AL(推式)2支(930元│
│    │金百貨賣場                │  )                            │
├──┼─────────────┼────────────────┤
│2   │105年2月24日上午8時至9時許│⒈M7氣動棘輪板手1支(2500元)   │
│    │                          │⒉西德強力斜口鉗(型號6"K0000000│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  )1支(540)                  │
│    │金百貨賣場                │⒊替換起子十字(型號2#一字6.0)1│
│    │                          │  支(130元)                   │
├──┼─────────────┼────────────────┤
│3   │105年3月16日晚間8時至9時許│⒈SCS-2剪刀2支(1560元)        │
│    │                          │⒉橡膠柄美工刀2支(218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⒊DOGYU強韌極短鎚-石頭型1支(830│
│    │金百貨賣場                │  元)                          │
├──┼─────────────┼────────────────┤
│4   │105年4月18日上午10時至11時│⒈替換起子十字(型號2#一字6.0)1│
│    │許                        │  支(130元)                   │
│    │                          │⒉超薄迷你型交流勾表(型1000A號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  )1支(2399元)               │
│    │金百貨賣場                │                                │
├──┼─────────────┼────────────────┤
│5   │105年5月5日下午1時至2時許 │專利塑膠管剪(型號PIP-42)1支( │
│    │                          │2600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                                │
│    │金百貨賣場                │                                │
├──┼─────────────┼────────────────┤
│6   │105年5月19日下午6時至7時許│⒈小山斜口鉗(型號6/DNP150 Z)1 │
│    │                          │  支(600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⒉自動快速活動板手(型號8")1支 │
│    │金百貨賣場                │  (600元)                     │
├──┼─────────────┼────────────────┤
│7   │105年6月3日下午2時至3時許 │⒈狂刀接木刀-麻繩柄1支(700元) │
│    │                          │⒉強力萬能鋼剪(黑/型號AW-190H)│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  1支(600元)                  │
│    │金百貨賣場                │⒊近正剪定鋏(型號PS -8PLUS-R)1│
│    │                          │  支(1200元)                  │
├──┼─────────────┼────────────────┤
│8   │105年6月24日晚間8時至9時許│⒈LED低壓檢電筆(型號MT-6 100L)│
│    │                          │  1支(1300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⒉OLFA美工刀(NL/旋轉式)1支(  │
│    │金百貨賣場                │  465元)                       │
│    │                          │⒊藤卷接木刀(30MM)1支(770元)│
├──┼─────────────┼────────────────┤
│9   │105年7月12日晚間7時至8時許│⒈卡瑪剪定鋏(210 MM/NO.888)1支│
│    │                          │  (1100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⒉近正生花剪(型號CRI-360)2支(│
│    │金百貨賣場                │  1100元)                      │
│    │                          │⒊藍蓋鐵單快速接頭(6.5*10)1支 │
│    │                          │  (140元)                     │
│    │                          │⒋省力快速接頭(型號JSC-1003)1 │
│    │                          │  支(189元)                   │
│    │                          │⒌省力快速接頭(型號JSC-603)1支│
│    │                          │  (189元)                     │
├──┼─────────────┼────────────────┤
│10  │105年7月30日下午3時至4時許│⒈OLFA美工刀(NL/旋轉式)1支(  │
│    │                          │  465元)                       │
│    │嘉義市○○路000號好日新五 │⒉西德工程筆(黑/型號S-782)1支 │
│    │金百貨賣場                │  (235元)                     │
│    │                          │⒊超薄迷你勾表用軟性測棒(型號  │
│    │                          │  CT-6 280)1支(45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4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